商標異議
是指商標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國家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在公告期內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反對意見的申請,即請求商標局撤銷商標的初步審定、不予核準注冊的程序。
1、必要性
①、由于商標申請量過大,商標審查工作也可能出現失誤,《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商標異議程序就是讓相關公眾提出反對意見的合法程序;
②、商標審查官員、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對商標是否近似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取決于識別主體的主觀判斷;
③、商標局在審查商標時只能夠依據商標申請人提供的格式文件進行判斷,且有嚴格的審查標準,很難從市場競爭的角度和消費者的識別能力出發來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
④、消費者的識別能力有強有弱,有可能混淆商標之間的差別,誤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最終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
⑤、如果企業沒有抓住異議機會阻止近似商標注冊,則注冊成功的近似商標將獲得合法地位,在市場上名正言順盜用知名商標的信譽,并瓜分其市場;
⑥、商標權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建立的良好商業聲譽有可能被他人所無償利用,弱化商標權利人與商品或者服務在消費者心目中的特定聯系,甚至給商標權人良好的商業聲譽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2、所需文件
商標代理委托書、異議申請理由書、異議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其他證明異議理由的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清單在簽訂協議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出具)。
3、程序和費用
程序為:申請→受理→答辯→審查→裁定。
費 用:4000起,視案件難易程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