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復審是指國家商標局以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國家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陳述不服國家商標局駁回決定的理由,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進行審查并做出準予申請商標初審公告的程序。
一、必要性
1、商標審查官員在對商標進行實質審查時存在主觀性,也僅能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格式文件進行商標審查;
2、申請人在申請駁回復審時,可以提供證據材料來證明自己的觀點;
3、《商標審查標準》適用于大多數商標的普遍情況,但是無法囊括所有的情況,不適用于每一個商標的特殊情況;而且《商標審查標準》也在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有所改變;
4、保留商標注冊的在先申請權利。商標被駁回后如果不申請復審,復審期限過后,商標的在先申請權將歸于無效;
5、充分的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避免他人在后注冊成功后自己不能使用。
二、所需文件
商標代理委托書、駁回復審申請書、駁回復審理由書、駁回通知書原件、裝駁回通知書原件的信封、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其他證明復審理由的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清單在簽訂協議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出具)。
三、程序和費用
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裁定→公告。
費 用:3500元起/件,視案件難易程度收取。